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州海珠:完善机制保障律师阅卷权
来源:检察日报发布时间:2012年05月07日作者:

     案件管理中心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,工作人员在对案件进行程序合法性审查后,用高速扫描仪将纸质卷宗材料转换为数字图像形式。

  ■律师阅卷委托书必须征得犯罪嫌疑人本人同意并签字。

  ■案件资料数字化占用的存储容量很小,一张CD光盘可以存储2万页纸质案件资料的内容。

  ■数字化律师阅卷减少了律师阅卷的时间和费用;减轻了办案人员的工作负担,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出庭公诉的效果。

  “律师查阅、摘抄和复制全部案卷材料,一般只需要10分钟,即使卷宗多达几十本,10分钟也能搞定。”日前,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主任曲学智记者说,“因为我院提供给律师的是电子卷宗。”

  2010年11月开始试行数字化律师阅卷模式以来,海珠区检察院已接待阅卷律师800余人次。今年初,在海珠区两会上,该院检察长蔡世葵在检察工作报告中提到了数字化律师阅卷模式,人大代表对此称赞有加,称其不仅解决了律师阅卷难问题,而且保障了司法公正。

 

■硬件软件到位


 

当天“收卷”当天扫描


  为快速将纸质卷宗材料转化为数字化案卷资料,海珠区检察院购置了一台高速扫描仪。曲学智说:“案件管理中心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,我们在对案件进行程序合法性审查后,用高速扫描仪将纸质卷宗材料转换为数字图像形式。”

  一般情况下,当天收的案件卷宗当天扫描,卷宗材料多时可推迟至第二天。“在工作实践中,我们探索出用TIFF图像格式储存方式储存案件资料扫描件。这种格式压缩比最大,100页案卷材料扫描转化成数字化图像文档,仅为2M多一点。更重要的是,这种格式能将多页图像保存在一个文件中,方便律师阅卷。”曲学智介绍说。

  “我院构建了一个小型律师阅卷局域网,主要设备有1台小型服务器、4台律师阅卷电脑、1台扫描打印电脑,并设立了律师阅卷室。”曲学智兴奋地对记者说,“我们还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,研发出具有独立知识产权、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数字化律师阅卷系统软件。在该系统下,律师接待人员根据律师阅卷需要,向其开放阅卷权限,供律师查阅卷宗。”

 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: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,可以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。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: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,有权查阅、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书及案卷材料。

  “在给律师查阅电子案卷时,如何保护证人、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不泄露?”曲学智介绍说,该院将已数字化处理的卷宗材料上传至律师阅卷管理系统软件,在该系统软件中利用图像处理软件对数字化卷宗进行编辑,用软件中的“笔”将证人及被害人姓名、出生日期、工作单位、详细户籍及住址、居民身份证号、联系电话等有关个人隐私的信息资料完全覆盖,从而保证了信息安全。

 

■多种方式预约


 

网络、电话和现场随时预约


  “律师预约阅卷方式一般是网上预约,特殊情况下,电话、现场预约也可以。”曲学智介绍说,该院起初是在互联网上搭建公诉案件阶段告知及律师预约申请平台,后来依托海珠区政府信息中心建立了独立的网站,以数据库的管理形式将公诉案件阶段告知、律师预约申请保存下来,方便律师接待人员查询。

  据曲学智介绍,公诉案件的受理、延期、退补、起诉、移送其他检察院办理等环节,律师接待人员3天内会将案件犯罪嫌疑人姓名、案由及各环节的节点时间公布在该院网站上,律师、被害人、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均可随时查询。

  “受委托的律师需要起诉意见书的,可随时到案件管理中心申请打印;需要阅卷的,24小时内随时上网预约。律师接待人员收到律师预约申请信息后,及时确认并反馈,然后根据工作情况安排阅卷时间,再用电话或电子邮件告知预约律师。”曲学智说,律师只需携带律师证、委托书、所在律师事务所函等材料,就可到该院案管中心律师阅卷室阅卷。

  与此同时,该院要求律师严格阅卷权限,阅卷委托书必须征得犯罪嫌疑人本人同意并签字。曲学智强调说:“在该系统下,律师即使知道同案人的姓名或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姓名,也无法查到案件资料。”

 

■效率安全兼顾


 

全新模式一举多得


  数字化律师阅卷是适应律师法、刑事诉讼法未来发展方向的全新模式,也是检察机关适应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必然结果,一举多得。

  “数字化律师阅卷大大减少了律师阅卷的时间和费用。”案管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说,案件资料数字化占用的存储容量很小,一张CD光盘可以存储2万页纸质案件资料的内容。而过去律师阅卷时,一个普通案件需复印近100页案卷,遇到大案、经济案就更多了。

  “数字化律师阅卷大大减轻了办案人员的工作负担,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出庭公诉的效果。”该院公诉科检察官陈心敏介绍说,案件资料数字化后,律师和检察官可资源共享,互不影响,更解决了办案检察官起诉案件时最头痛的问题: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法院的问题。办案检察官可以打印证据资料移交法院,也可以将证件资料刻成光盘移交法院,出庭公诉时还可以进行多媒体示证。“更重要的是,数字化律师阅卷后,所有案件办理阶段非常透明,‘关系人’打听案件办理情况的越来越少,我们更专注于办案。”

  “当然,也减轻了我们的工作量。目前我院只有两人负责律师接待,除了接待来访律师外,还负责及时更新网上公诉案件公告、扫描纸质卷宗,从未出现过人手不足的情况。”该院律师接待人员说。

  “律师阅卷时不与原纸质卷宗见面,确保了原始案卷安全;证人及被害人等有关私人信息资料加以覆盖,确保了个人信息不会泄露,彻底消除了律师和公安人员的担心。”据曲学智介绍,长期以来,公安侦查人员一直担心询问笔录中被害人、证人的个人信息在律师阅卷的环节有可能泄露出去。

  一位正在阅卷的律师坦言:“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如果要看我们复制的案件资料,我们无法一口回绝;给他们看,又担心他们得知被害人、证人的个人信息后打击报复。海珠区检察院的数字化阅卷模式,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,事实上也保护了我们律师。”

  一些外地、外省的律师到海珠区检察院阅卷后,更是赞赏数字化阅卷模式效率之高,在其他地方从未见到过。

 

■挑战机遇并存


 

倒“逼”公诉队伍素质提升


  “数字化律师阅卷模式,使辩护律师在庭审前有充分的时间研究案件材料细节,案件证据的瑕疵很容易被其抓住。我们审查案件时更加细心,必须认真研究每个细节;庭前准备工作更加充分,必须做好出庭的详细预案,以避免庭审过程中陷于被动。”海珠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蔡景婷说。

  “过去检察官办案时重视审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,容易忽略其他细节。如证据笔录中询问人员忘记签名、时间记录不准确等。”该院公诉科检察官李亚妮说,今年初她审查一起抢劫案时,发现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询问了两个证人。“这是不可能的,可能是记录人员记录有误。为此,我院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,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。像这样的瑕疵,以往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很少留意。”李亚妮说。

  对数字化阅卷,公诉科检察官劳颖雅的体会是:“过去律师阅卷时,一般情况下律师只复制一份其认为重要的案件相关人员的笔录,现在律师将所有笔录都复制回去。因此,我们办案时还要对各类人员的笔录进行前后逻辑对比,排除各种因言词表述不同产生的矛盾。否则,在法庭上与律师辩论时很容易处于被动局面。”

  该院公诉科检察官石川审查起诉张某猥亵儿童案过程中,张某的律师研究了全部案件笔录后提出:被害人在下铺,目击证人都在上铺,怎么能看到犯罪现场的情况?为此,庭审前石川到犯罪现场,在各个目击证人的上铺位置进行模拟实验,并将实验结果绘成图,庭审过程中展示出来,得到了法官的支持,被告人的律师也心服口服。

  “数字化律师阅卷模式,进一步增强了公诉人质量为先的意识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,对我院公诉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、对培养专家型公诉人,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。”该院检察长蔡世葵说。